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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立法之后心理“温差”更需关注

时间:2012-05-28
  近日,四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意见稿规定,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可申请工伤;企业违反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可追究刑责。(5月27日重庆商报)

  立夏时节,晴热高温天气即将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意见稿的出台,给辛勤工作的劳动者送来了清凉。我们欣喜地看到,新的管理办法从范围、待遇、高温津贴、处罚等方面都进行了最新界定:从部分行业扩至所有劳动者,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中暑死亡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把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等等。其中地市级以上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规定为高温天气,不再由用人单位单方面自己说了算,称得上其中一大亮点,劳动者权益有了法律保证。

  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暂行”了52年雷打不动,新办法无疑是对其立法滞后的纠偏。也只因为如此,高温立法更需防备实施过程中的别样“中暑”。

  首先是强化监管,政策落实勿落空。一些好政策出台之后,对许多基层劳动者而言似“镜中花,水中月”,看得到摸不到,如年假制度,节假日加班工资规定等,因为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对垒中,前者还属弱势一方,在降薪,失岗等或明或暗的“威胁”面前,劳动者往往只能“打断牙齿和血吞”,在此,工会组织应当发挥其强大作用。要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作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规定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监管才能确保政策利好落到实处。

  其次,防止人为“调节“高温度数。既然将地市级以上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规定为高温度数,那么一定要求气象部门科学预报,据实发布,不能因为某些行政因素或其他原因人为“调节”数据。另外,气象观测点的检测数据往往与公众的感受有一定的温差,预报温度与体感温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在高温下劳动者的切身体验里更是大不相同,如武汉被称为火炉,湖泊众多的热岛效应常使市民在33度上就觉酷热难当,那么发布预警,提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也很必要。在此前提下,笔者建议,各地政府不妨因地制宜,条件允许的行业和地方,适当平衡预报温度与体感温度的“温差”,就低不就高,彰显人文关怀和政策“凉心”,也非常考验各级部门的智慧及执行力。

  暂行半个世纪的防暑降温措施终迎立法,相信会给广大劳动者撑起一片绿荫,大大降低“中暑”概率,而劳动者也要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在高温条件下作业,要了解和清楚新办法内容,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给自己加一把“遮阳伞”。只有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政府各级部门都将防暑降温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在新办法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预防各色各样的“中暑”状况,确保政策执行到位,严厉打击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劳动者的“高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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