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实施 |
时间:2012-04-26 |
从本月起,高温补贴等一系列劳动保护措施有法可依。记者了解到,《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每年6月至10月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单位应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违反规定未发放高温补贴的,将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9℃(及以上),当日应停止户外露天工作。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工作。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至39℃以下,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另外,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