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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立法应有紧迫感

时间:2012-04-11
 近年来,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排放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去年底,德班世界气候大会上,发达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在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剑拔弩张的画面还历历在目。如何既维护本国发展权利,又维持全球气候可持续发展成为摆在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而对气候变化立法不失为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全世界共有16个国家和地区针对气候变化进行立法,其中有5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专门立法。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立法方面也不断做出各种努力。

  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在北京发布了他们的研究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社科院项目组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就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如何征收碳税和进行碳交易,以及应对国际贸易战和气候谈判的压力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新的思路。《经济参考报》记者就以上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采访了该项目组的首席研究专家、首都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常纪文。

  气候变化应对立法是大势所趋

  《经济参考报》:我们知道作为世界最大的新兴经济体,中国在温室气体排放领域的一举一动都会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请您首先谈谈这部意见稿的出台与我国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努力有哪些关系?其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哪里?

  常纪文: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温室气体排放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它和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美国一样,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势必为各国所共同关注。中国的排放控制政策,在全球气候总体持续暖化的今天,应当是制度化和一贯的。因此,在法治的年代,必须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予以规范化解决。

  气候变化应对既是中国的挑战,也是中国的发展机遇。如果立法借鉴其他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经验,将为中国克服挑战,把握机遇,促进中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契机。国务院2007年颁布了《气候变化应对国家方案》,国家“十二五”规划设置了气候变化应对的这些篇章,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也发布了应对气候变化的计划,但是这些部署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缺乏制度性、程序性和长期规范性,因此需要做进一步的工作,把这些部署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中国制定气候变化的法律或者法律文件,将为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促进中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减少能源消耗,起非常重要的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8年8月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按照中国的立法惯例,该决议具有临时性,等条件成熟后,后续应当有正式的立法跟进,对该决议的精神予以落实和发展。

  《经济参考报》:目前,中国已有一些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森林法》等,那么,我国为什么还要制定这样一部《气候变化应对法》?您认为,《气候变化应对法》与上述法律之间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常纪文: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在修订,由于氧化亚氮、全氟碳化物、碳黑等温室气体也属于大气污染物质,按照气候变化与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相关性和环境立法的协调化要求,其防治或多或少地涉及气候变化的应对。但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主要为大气污染防治,因而不可能太多地涉及气候变化应对的内容。同样地,中国正在制定的《能源法》以及正在实施的《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虽然与气候变化应对密切有关,但也由于立法目的具有局限性,它们关于气候变化应对的规定,也只局限于能源利用、低碳经济发展等方面,对于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政策和适应问题,涉及不足。

  基于此,各方面目前已经形成共识,即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通过法律明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法律制度、保障机制、法律责任,协调《大气污染防治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中与气候变化相关的规定,形成相对完整的气候变化应对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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