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泸州市高温津贴调高2元 |
时间:2012-07-12 |
昨日,记者从泸州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了解到,7月1日起,泸州市的高温津贴调高2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12元。
据了解,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要求,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我市决定对高温津贴进行调整,津贴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天6元—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12元。
据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相关人士介绍,高温天气指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为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各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按标准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同时,要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
相关人士提醒,对于没有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企业,劳动者可向企业反映,寻求协商解决。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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