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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温津贴上调每人每天8元—12元,有效期5年

时间:2012-07-02
记者昨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人社厅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由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为“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

  同时,《通知》还规定自2007年起开始实行的每人每天6元—10元高温津贴,上调至每人每天8元—12元,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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