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严重自然灾害省规2小时内上报 |
时间:2012-07-01 |
山东省政府近日修订的《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山东省要求,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山东省民政厅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山东省民政厅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山东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山东省表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为,在山东省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达到启动条件的其他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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