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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地方破坏文物行为屡禁不止

时间:2012-06-30
  “少数政府领导、建设单位和群众文物保护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文物安全隐患比较多;文物执法能力建设亟待加强;文物保护投入严重不足;文物保护法律体系不够健全。”近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在向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时表示,综合湖南全省检查情况来看,各级政府落实文物保护法总体情况较好,文物安全形势平稳,没有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文物保护及重点项目建设成绩显著,但也存在一些需要引起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的问题。

  “为加强地方配套政策法规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近年来,湖南加快制定地方配套法规,不断完善文物法规体系。”据介绍,目前湖南已先后制定实施了《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时,正在积极开展《湖南省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和《洪江古商城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探讨博物馆免费开放和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

  “近年来,湖南文物安全的长效机制已经初步形成。”据湖南省文物局介绍,2011年,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了湖南省文物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由文物局、公安厅等10个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打击文物犯罪、加强文物安全的政策措施及行动实施,与省公安厅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并成立“文物公安联合执法办公室”,省级层面的文物联合执法机制逐步完善。广借外力加强联合执法,先后与公安厅刑侦总队、省消防部队、省旅游局、省工商管理局、省气象局等部门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借助各自的优势和特点,共同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消防、防雷、博物馆安全等各类专项检查,联合制定文物安全领域标准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

  然而,“一些地方没有真正将文物安全放在应有的位置,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会上讲得重要、会下应付了事,口头强调重视、内心非常漠视,将文物安全工作摆在可有可无的边缘状态,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经费投入、项目安排等行政资源的使用上,往往是文物安全让路于其他所谓‘重点工作’,导致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实、安全检查看不到效果、安全监管达不到力度,甚至有的文物开放单位和博物馆,在安全条件不达标准的情况下违规开放,安全风险长期得不到排除。”据湖南省文物局介绍,由于受巨额经济利益驱动,不仅一些地方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关系,单纯追逐GDP、追求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导致法人违法破坏文物行为屡禁不止,盗窃、盗掘、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打而不死、防不胜防,而且博物馆也再度成为犯罪分子觊觎的目标,盗窃、监守自盗馆藏文物案件时有发生,馆藏文物受到“外盗”和“内贼”双重威胁。

  “一些市、县重点工程,特别是一些‘首长工程’‘形象工程’,往往是长官意志代替法律规定,基层文物部门往往迫于压力,有的不开展前期文物保护工作就默许工程开工建设,有的开展了文物保护工作也不敢收取正当的考古费用,还有一些建设工程根本就不允许文物部门介入。”对此,湖南省文物局建议,要加强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两利”原则的宣传;切实落实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文物部门要加强工作主动性,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违法案件的监督;严肃查处违法案件。

  “各级政府领导要增强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的法定责任意识,协调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将文物保护责任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对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对此,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建议,不仅要加大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也要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的投入力度,要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工作经费、征集经费、安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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